为进一步助力企业绎解困难,激发出口企业活力潜力,促进外贸平稳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干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政策解读
9号公告对出口退(免)税收汇管理进行了梳理和优化,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01、减少事前申报事项。
取消出口退税货物无法收汇时,需事前申报的要求,改为企业自行留存相关资料以备税务部门核查。
02、扩大视同收汇范围。
对干为应对疫情等影响购买出口信用保险、无法收汇时获得保险赔款的企业,将未收汇则不能退税的政策,调整为将保险赔款视同收汇,予以办理退税。
03、突施分类精准管理。
(l)对干存在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提供过虚假或冒用收汇材料等高风险情形的企业,强化风险防范,要求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提供收汇材料;
(2)对干不存在上述高风险情形的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无需报送收汇材料,留存备查即可。
04、区分情况进行处理。
(I)对干未按规定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待收齐收汇材料后,可继续按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2)对干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则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收汇管理期限
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名词解释:收汇材料
收汇材料是指《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对干已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为银行收汇凭证或者结汇水单等凭证;出口货物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委托出口并由受托方代为收汇,或者委托代办退税并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为收汇的,可提供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对干视同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按照《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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