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口榴莲之前,应提前办理检疫审批并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进口的水果品种应与许可证的内容相符,数量不得超过许可的数量,不得夹带未经审批的水果种类。
2、进口的水果应来自指定的产地、果园和包装厂,水果包装箱上应标注或有标识注明水果名称、产地、包装厂名称或代码。
3、进口水果应不带土壤、枝、叶以及中国关注的病、虫、杂草等危险性有害生物;水果中的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应符合中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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